政策文件
首页 政策文件
索引号: 468085556/2018-00119 信息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发布机构: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文日期: 2018-11-12 00:00
文号: 连房公积金〔2018〕57号 主题词:
信息名称: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内容概览: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提供发改委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集资购房职工清单(姓名、身份证、楼号)、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到所在区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
时效:

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的通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8-11-12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确保各项业务正常开展,现就规范住房公积金部分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职工参加单位集资建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办人提供发改委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集资购房职工清单(姓名、身份证、楼号)、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到所在区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分中心实地查看集资建房合作项目,并审核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备案手续后,通知单位经办人通知职工或其配偶提供职工集资建房审批表、集资建房协议书、购房发票(收据)、身份证、银行借记卡、户口簿或结婚证到中心各服务窗口办理提取手续。

二、职工偿还住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首次办理提取应提供商业银行《借款合同》(确实无法提供借款合同的,可提供购房合同或抵押合同)、加盖贷款银行印章(含电子印章)的近12个月《银行扣款明细》。以后办理提取只需提供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近12个月《银行扣款明细》,分中心根据职工提供的银行扣款明细和征信系统中查询到的此笔住房贷款信息比对,比对无误后审核人在银行扣款明细上备注已在征信系统查询到此笔贷款签名、日期,并在查询征信授权书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和审核日期;另外,每次提取都需要在计算机输入提取备注信息:“***行,贷款账号后4位数字,便于计算机系统自动识别此笔商贷。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配偶住房商业贷款的,分中心需核查并确认其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情况下,方可办理提取手续,并在计算机输入提取备注信息:经核查,其配偶无公积金贷款。

三、职工拆迁安置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新购房为商品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发票上有标注《回迁安置房》字样)。新购房为存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存量房买卖合同》、契税完税凭证。新购商品房的提取时限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在房产管理部门备案之日起1年内、新购存量房的提取时限为契税完税凭证开出之日起1年内,拆迁安置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为不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并至少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住房公积金政策中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119


网站地图 地址:海州区朝阳中路16号 邮编:222000 电话:0518-12329
主办单位: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网站标识码:3207000052  苏ICP备2023017687号  苏公网安备320705020106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