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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468085556/2026-00016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6-04-03 11:15 |
| 文号: | 连住公委〔2026〕1号 | 主题词: | |
| 信息名称: |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内附政策解读) | ||
| 内容概览: | 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予以优化调整 | ||
| 时效: | |||
各相关单位、缴存人:
为更好地发挥住房公积金民生保障作用,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对我市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予以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延期阶段性政策
延续原有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政策,具体政策如下:
1.首套房、二套房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为15%。
2.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绿色建筑、改善型住宅、“以旧换新”新建商品房的,最高贷款额度上浮20%。
3.职工及其共有产权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可在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追加首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缴存人,其配偶、父母、子女均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总额和该套房贷款金额(含组合贷的商贷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4.借款人申请贷款时距法定退休年龄3年以上的缴存人,可贷年限在原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再延长10年,但贷款年限最长不超过30年。
5.全面开展商业性住房贷款转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且尚未结清纯商业性住房贷款,并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6.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账户余额挂钩的规定。可贷额度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月平均缴存额及剩余工作月数分别计算。
7.缴存人在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在我市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含“商转公”贷款),不受贷款次数限制。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延续原有阶段性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政策,同时在各自最高额度基础上统一上调20万元,具体额度标准如下:
1.普通职工家庭: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80万元;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120万元。
2.多子女家庭:二孩家庭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90万元,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140万元;三孩家庭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100万元,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150万元。
3.高层次人才:获得购房券的C类及以上层次人才、D类人才、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和本科生、大专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分别为160万元、140万元、100万元、80万元,夫妻双方可叠加使用。未获得购房券的E类(硕士、副高等)及以上高层次人才,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100万元,夫妻双方可叠加使用。
三、优化购房提取政策
1.放宽异地购房提取限制。缴存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或偿还购房贷款提取的,不再受缴存人工作地和户籍地的限制。
2.明确全款购房提取时限。缴存人全款购买自住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在购房行为满6个月后的一年内,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本通知自2026年4月1日起执行,执行到2027年6月30日。涉及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以申请日期为准;已申请但未办理抵押的,也可以重新申请。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如在本通知执行期间,因国家、省政策有重大调整的,以上级政策为准。
附件:《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3月31日
附件
《关于优化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一、政策背景
为深入落实中央“因城施策、控增量、去库存、优供给”部署,推动房地产市场高质量发展,稳定市场预期,我市通过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全面延期阶段性支持政策、提高贷款额度、放宽异地提取、规范业务管理,有效释放合理住房需求,全力支持缴存职工刚性及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政策解读
(一)阶段性政策全面延期
将原定于2025年12月31日、2026年6月30日到期的阶段性支持政策,统一延期至2027年6月30日。此举旨在保持政策连续性与稳定性,释放长期利好,稳定市场预期,持续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
(二)提高最高贷款额度
在原有阶段性最高贷款额度基础上,统一上调20万元。双方缴存的家庭每一方最高贷款额度为家庭最高贷款额度的一半。政策重点倾斜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助力人才来连、留连安居,有效释放改善性住房需求。绿色建筑、改善型住宅、“以旧换新”、多子女家庭、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政策不叠加享受。
(三)放宽异地购房提取限制
新政策取消异地购房提取地域限制,切实满足缴存人异地置业的住房公积金使用需求。
原有政策:本市缴存人异地购房提取,要求购房地与工作地或户籍地一致。
调整内容:无论缴存人工作地、户籍地与购房地是否一致,所购房屋为自住住房的,即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或偿还购房贷款提取。
(四)规范全款购房提取管理
为严格落实住建部等四部委《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文件要求,本市明确了全款购房提取的办理时限,进一步规范提取业务、打击违规骗提、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
1. 适用范围:全款购买自住住房提取(不含贷款购房)。
2. 办理时限:须在购房交易满6个月之日起1年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提取。
3. 时间起算:
新建商品住房: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手自住住房:以《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日期为准。
4. 其他要求:
非全款购房:需另提供购买该套住房贷款的借款合同、人民银行出具的能反映具体贷款信息的个人信用报告等相关佐证资料。
(五)明确“自住住房”认定标准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住建部《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编号为GB/T51353-2019)对“自住住房”有明确定义,即“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
根据加强提取审核的需要,公积金中心可以要求缴存人授权开展有关购房信息查证比对,暂停部分线上提取业务并要求缴存人到窗口现场申请办理,要求缴存人提供所购房屋用于自住的相关补充材料等。同时根据审核需要,公积金中心可到缴存人所在单位、所购房屋现场进一步核实。对以非自住为目的、提供虚假材料骗提的,将依法依规不予办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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