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68085556/2023-00062 | 信息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城乡建设(含住房) / 通知 |
发布机构: |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发文日期: | 2023-11-02 09:48 |
文号: | 连住公委〔2023〕4号 | 主题词: | |
信息名称: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内容概览: |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 ||
时效: |
连住公委〔2023〕4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各缴存人:
《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五届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0月27日
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连政办发〔2023〕42号)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员(以下简称缴存人)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缴存人主要通过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线上渠道办理提取业务。
第二章提取类别
第四条缴存人有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为专用性提取: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房);
(二)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无自有住房租房自住的;
(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
缴存人依照本条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至少保留人民币1元,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五条缴存人发生下列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为销户提取:
(一)死亡继承提取的。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
(二)达退休年龄提取的。缴存人男性年满60周岁或女性年满55周岁,可以视同退休提取类别办理提取手续。
缴存人销户提取时应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
第六条缴存人发生不符合专用性提取和退出销户提取的,为自由提取。缴存人发生过自由部分提取的,缴存人账户资金不再享受缴存补贴。退出全部提取的,为自由销户提取,视同注销账户。由单位缴存转移至灵活就业缴存的,从转移之日起在灵活就业缴存满6个月以上才能办理自由提取。
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七条缴存人申请以购房、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本人或其配偶应为房屋所有权人。提取人需要在购房合同备案、二手房产权证以及贷款结清时间一年以内申请办理。
第八条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其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缴存人同时有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在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才可以申请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
缴存人用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本地住房公积金贷款,可采取提取还贷签约按月代扣还款和直接提取还贷方式进行,提取还贷金额最大限度使用到保留账户余额1元。
第九条缴存人本人在本市范围内无房且租房自住的,可以按年或按月租房提取。租房提取额度上限由市公积金中心根据本市普通住房租金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条城镇居民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既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也可以提取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资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的金额。
第四章 业务办理
第十一条缴存人申请办理购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达退休年龄提取和自由提取业务,授权市公积金中心通过互联互通方式可查证提取业务申请信息的,无需填报提取业务相关信息,可直接在线办理。
第十二条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或《加装电梯施工许可证》、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以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或其他可证明业主支付电梯建设费用的材料,到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提取。提取非本人产权的,另需要提供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其他能够证明亲子关系的证明。
第十三条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通过市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办理,应签署《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承诺书》,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的,提供继承人身份证明、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结婚证、户口簿或公安民政等政府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其与缴存人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继承人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以外的或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提供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明、缴存人死亡证明或被宣告死亡证明、确定其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证明材料。
(三)市公积金中心应自受理业务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第十四条提取资金应划转至缴存人本人的银行账户。办理缴存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提取业务的,提取资金应划转至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除上述各情形所需提供材料外,线下办理提取须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提现业务的还需要提供银行借记卡。缴存人配偶及家庭成员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同户籍的户口簿等法定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应现场办理,因故确实不能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将本人的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代办人为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同户籍的户口簿;若代办人为其他关系人的,须有受托人的身份证和经公证的书面委托。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0月31日。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执行。国家、省、市相关管理规定发生调整的,从其调整。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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