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 时间:2024-08-28 17:14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灌南县华嘉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为职工汪**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其行为已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中“单位已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仅为部分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未办理职工数占总职工人数30%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中心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8月27日中心向该单位送达了《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连房金罚决〔202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