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07-13 15:53 访问量:
当事人:李丙虎,男,汉族,工作单位:东海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地址:东海县和平西路106号。
本中心已查实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购房自住的条件,依据《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三十二条规定,本中心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违规提取的款项人民币200000.20元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苏连房金责退决〔2025〕132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苏连房金责退决〔2025〕132号)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7月13日
李丙虎《责令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苏连房金责退决〔2025〕132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