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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李士晨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房金责退决催〔2025〕134号)的公告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10-19 11:32 访问量:

当事人:李士晨,男,汉族,工作单位:东海县实验中学,地址:东海县牛山街道和平东路165号。

本中心已查实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购房自住的条件,现责令你限期将违规提取的剩余款项人民币107003.58元退回。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房金责退决催〔2025〕134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房金责退决催〔2025〕134号)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10月19日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房金责退决催〔2025〕134号)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