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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程伟送达《信用惩戒措施决定书》(苏连房金惩决〔2025〕8号)的公告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05-21 09:57 访问量:

当事人:程伟,男,汉族,工作单位:南京金利检验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地址:连云港经济开发区东方大道东路1号A1-2-7。

本中心已查实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购房自住的条件,根据你失信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依据《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本中心决定对你进行惩戒:

(1)通报你所在单位;

(2)暂停你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你公告送达《信用惩戒措施决定书》(苏连房金惩决〔2025〕8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信用惩戒措施决定书》(苏连房金惩决〔2025〕8号)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5月21日

《信用惩戒措施决定书》(苏连房金惩决〔2025〕8号)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