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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于国伟送达《责令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告知书》(苏连房金责退告〔2025〕35号)的公告

  • 时间:2026-01-07 09:45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当事人:于国伟,男,汉族,工作单位:中共灌南县委党校,地址:连云港市灌南县新安镇镇西人民路北侧(福清路东侧)。

本中心已查实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购房自住的条件,现责令你限期将违规提取的剩余款项人民币78000.00元退回。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告知书》(苏连房金责退告〔2025〕35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告知书》(苏连房金责退告〔2025〕35号) 


《责令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告知书》(苏连房金责退告〔2025〕35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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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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