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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张加平送达《责令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苏连房金责退决〔2025〕2号)的公告

  • 时间:2025-11-18 14:40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当事人:张加平,男,汉族,工作单位:江苏连云港港口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港务分公司,地址: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山东路99号。

本中心已查实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购房自住的条件,依据《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和《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三十二条规定,本中心作出如下决定:

责令你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违规提取的款项人民币63000元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你公告送达《责令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苏连房金责退决〔2025〕2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责令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苏连房金责退决〔2025〕2号)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5 年11月18日

张加平《责令退回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决定书》(苏连房金责退决〔2025〕2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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