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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傅明华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房金责退决催〔2025〕110号)的公告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日期:2026-10-19 11:34 访问量:

当事人:傅明华,男,汉族,工作单位:连云港市工投集团日晒制盐有限公司,地址:灌西盐场埒南工区。

本中心已查实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购房自住的条件,现责令你限期将违规提取的款项人民币92882.13元退回。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房金责退决催〔2025〕110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房金责退决催〔2025〕110号)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 年10月19日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房金责退决催〔2025〕110号)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