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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庄昌昊送达《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房金决催〔2025〕16号)的公告

  • 时间:2026-04-14 10:03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当事人:庄昌昊,男,汉族,工作单位: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南洋丽都苏州市太仓市城厢镇上海西路28号。

本中心已查实你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不符合购房自住的条件。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均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向你公告送达《文书名》(文书号),详见附件。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房金决催〔2025〕16号)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6年4月14日

《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苏连房金决催〔2025〕16号)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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