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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 时间:2012-03-20 15:52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连云港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保障性和互助性,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连云港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连政规发[2011]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因租赁住房需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的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
  (一)在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用于自住的(市区属同一区域、市区与各县属不同区域);
  (二)职工在本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
  (三)职工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第四条 本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包括租住保障性住房(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房、直管公房等产权属政府的保障性住房)以及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等情况。
  第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市(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三)《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期限内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本区域内无住房的证明(市(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住房登记信息查询证明单》);
  (四)市(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房屋租金发票。
  第六条 租住保障性住房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五条(一)、(三)款材料和市(县)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租赁证或租赁协议和有效的付款凭证。
  第七条 单位提供住房供职工租住的,单位应当提供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材料,由单位以集体件形式办理。
  第八条 涉及多人合租的,《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列明合租人名单及各自支付的租金额。《房屋租赁合同》中未列明的,平均核定各合租人提取金额,各承租人分别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按照先租后提的原则,每年提取一次。职工在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不足时,可以同时提取配偶账户内住房公积金。
  职工本人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总额不应当超过连续12个月实际发生的累计房租,以前月份未提取的视作放弃,并且连续12个月内最高提取额度不超过2万元,每次提取至少应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存余额的10%。
  职工及其配偶同时租住两套(含)以上住房的,只能就一套住房提出一次提取申请。
  第十条 各管理部、市区营业部加强对支付房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审核工作,防止套取、骗取行为的发生。发现疑点要进行调查核实,提取申请人须给予相关配合。
  伪造提取材料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除责令其退回所提款项外,暂停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并通报有关单位,同时被作为失信信息录入到信用信息系统中,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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