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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 时间:2015-04-14 10:28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连住公委〔20151

 

连云港市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

商业性住房贷款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减轻我市职工家庭偿还住房贷款的经济负担,拓宽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连房公积金委〔2010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对象及条件

已办理商业性住房贷款的职工及配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可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金额,用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

(一)职工或配偶须是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借款人,且按借款合同还贷12个月以上;

(二)职工及配偶没有尚未结清的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二条 提取时间及额度

(一)职工及配偶在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期间可自主确定提取时间,但首次提取必须偿还贷款满1年,以后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全部还清贷款的提取不受时间间隔限制,但必须在结清贷款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申请。

(二)职工及配偶每次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申请提取时前12个月的还款本息,全部还清贷款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该笔贷款本息。同时每次提取后至少保留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

第三条 提取材料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必须到场,提供本人身份证,书面授权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人身份证;

(二)商业银行《借款合同》;

(三)加盖贷款银行印章的近12个月《银行扣款明细》;

(四)加盖提取人单位预留印鉴的《住房公积金支取申请书》。

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身份证、证明婚姻关系的结婚证或户口簿。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职工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对提取材料进行核实,审核无误后应即时办理。需对申请资料进一步核查时,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五条 其他

(一)职工有多笔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只能选择其中一笔提取住房公积金还贷,直至还清后方可就另一笔贷款继续提取还贷。

(二)本办法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三) 本办法自 2015 4 1 日起 施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5 4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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