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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含政策解读)

  • 时间:2021-04-22 17:12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连住公委〔2020〕5号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已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第四届第四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0年12月23日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

(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职工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中心各分中心(以下简称“分中心”)根据法人内部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以下简称“购建房”);

(二)退休的;

(三)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八)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九)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

(十)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

(十一)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职工依照本条第(一)、(五)、(六)、(八)、(九)、(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四条 购建房的是指职工或与其家庭成员共同购买建房,职工家庭成员包括职工本人、配偶、享有共同产权的父母及子女。异地购建房屋需为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第五条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未重新就业以及出境定居的,由单位办理个人账户封存手续,账户封存满半年可办理住房公积金销户提取。

第六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是指职工偿还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本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异地住房贷款仅限所购房屋为职工或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第七条 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是指职工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同一行政区域内租赁房屋用于自住,且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该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的,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第八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应由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九条 突发事件是指遭遇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重大疾病等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凭有效证明材料,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第三章  提取额度

第十条 购建房提取的,职工及其配偶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支出(不含各种税费等支出)。职工与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按其所占房屋份额计算提取额度上限,且同一套房只能提取一次。

拆迁后购买住房的,其合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扣除拆迁补偿款后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第十一条 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包括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其中,偿还本市公积金贷款的,借款职工、配偶或其共同借款的家庭成员(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还款,可以选择直接提取还贷和签约代扣逐月还贷两种提取方式(其中签约代扣逐月还贷仅限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合计提取总额度不得超过贷款本息;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提取人仅限借款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提取时近12个月内实际已还住房贷款本息总额(不含用住房公积金账户偿还的金额)。住房贷款结清后提取的,还贷期间和结清后提取的合计额度不得超过住房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租住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用住房的,根据职工家庭成员(限职工、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人数确定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上限,提取额度上限由中心根据本市普通住房租金水平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可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近1年内个人实际支付的金额。

第十四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出资增设电梯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的金额。

第十五条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一)、(五)、(六)、(八)、(九)、(十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应至少保留人民币1元。

符合本细则第三条第(二)、(三)、(四)、(七)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存储余额并注销账户。注销账户提取,需在账户封存状态下进行。注销账户提取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未结利息在实际注销账户时自动核算并支付。

第四章 提取期限和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购建房提取的,应在购建房之日起一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一)购买商品房提取的,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提取时限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购买存量房提取的,提供购房合同(协议)、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购房发票,若不动产权证已被银行抵押的,除提供抵押合同外,还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提取时限以提供的不动产权证发证时间为准。

(三)购买公有住房提取的,提供《出售公有住房审批表》、《公有住房买卖契约》、全额购房发票(收据)、《不动产权证书》。提取时限以提供的《不动产权证书》发证时间为准。

(四)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提取的,单位提供发改委集资建房批准文件、集资购房职工清单(姓名、身份证、楼号)、单位授权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到辖区分中心办理备案手续。分中心实地查看集资建房合作项目,并审核申请材料,符合相关规定并办理备案手续后,职工或其配偶可凭职工集资建房审批表、集资建房协议书、购房发票(收据)、身份证、银行借记卡、同户籍的户口簿(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或结婚证到分中心办理提取手续。提取时限以集资建房审批表时间为准。

(五)建造、翻建自住住房提取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具有施工资质的建筑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造价预算表、施工单位开具的发票。提取时限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签发时间为准。

(六)大修自住住房提取的,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县(区)以上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和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发票。提取时限以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出具时间为准。

第十七条 职工退休且账户已封存的,需提供退休证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办理退休提取。

第十八条 出境定居提取的,应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签证证明。

第十九条 公积金贷款、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在还款期间或结清后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

公积金贷款结清提取柜面办理只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结清提取需要提供借款合同、最后一次还款付息现金缴款单或银行出具的还清贷款本息证明。提取时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1年内。

贷款偿还期间,可以按年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首次提取必须偿还贷款满一年,以后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得少于一年。按年提取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的,首次提取应提供借款合同和近12个月银行还款明细账,以后提取只需提供近12个月银行还款明细账;按年提取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的,提供异地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加盖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章的贷款情况证明(贷款情况证明需写明借款人姓名、身份证号、贷款金额、贷款起止时间等贷款基本信息)和加盖贷款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章的近12个月还款明细账。若职工及其配偶办理同1笔商业住房贷款或异地公积金贷款提取的,双方提取间隔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条 职工柜面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还商业住房贷款登记,主借款人必须到场,提供本人身份证,书面授权中心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第二十一条 异地购建房提取和偿还异地住房贷款提取,除上述各情形应提供的材料外,还须提供提取人或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户口簿或社保缴纳凭证(缴纳期不少于半年),且工作单位与社保缴存单位应一致。

第二十二条 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用住房的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需要提供职工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同一行政区域内的无房证明。租住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的提供市(县、区)住建部门出具的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的租赁证(租赁协议)和租金缴款发票(收据)。每次提取时间间隔不得少于1年。

第二十三条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受遗赠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职工死亡证明或宣告死亡证明,如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殡仪馆出具的火化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等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如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簿(结婚证、户口簿无法证实的,也可以为公安、民政部门出具的能够证明提取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证明材料);如提取人系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继承人或者为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应提供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者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第二十四条 遭遇车祸、火灾、意外人身伤害、重大疾病等重大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应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如《火灾损失核定书》等;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突发重大疾病事件造成家庭重大困难的提取,应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一年内的住院期间病人医保报销费用票据(异地就医提供)、医疗费发票(本地就医提供),提取金额不得超过个人自费部分。

第二十五条 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的,应提供户口簿、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或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

第二十六条 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双方共同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办理提取手续,应提供双方身份证、经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离婚判决书,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协议和离婚证;通过法院执行程序办理的需由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办理,还需提供《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人的身份证。提取额度按照离婚协议或法院离婚判决书列明金额提取,须一次办理。

第二十七条 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供《不动产权证书》、《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业主签订的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协议以及电梯建设分摊费用的实际支付凭证或其他可证明业主支付电梯建设费用的材料,且应在《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发证之日起一年内提取。

第二十八条 除上述各情形所需提供材料外,所有提取业务须提供提取人的身份证、提现业务的还需要提供银行借记卡(无银行卡的,需要提供缴存单位盖章的支取申请书,中心柜面审批后到缴存银行办理提现业务)。职工配偶及家庭成员提取的还须提供结婚证、能证明家庭成员关系同户籍的户口簿等法定证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本人应现场办理,因故确实不能现场办理,需委托他人代办提取的,应将本人的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代办人为申请人配偶、父母、子女的,代办人应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结婚证或同户籍的户口簿;若代办人为其他关系人的,须有受托人的身份证和经公证的书面委托。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二十九条 职工持本细则规定的相关材料到分中心服务场所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即办理;对提取证明材料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条 以下业务除可以在各分中心柜面办理外,也可以在连云港住房公积金个人网厅直接办理。目前已开通以下线上业务:购商品房及二手房提取(目前仅限市区)、提取还贷签约、还贷签约终止、直接提取还贷、本市公积金贷款结清后提取、提取还商业住房贷款(需要先在各分中心柜面办理还商业住房贷款登记手续)、退职销户提取、出境定居提取、退休销户提取、享受低保提取、异地转入申请、还贷计划变更等。随着科技进步和信息共享范围的扩大,个人网厅办理事项会逐步增加。

第三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的人员(以下统称个人缴存者)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到分中心提出申请,经分中心审批后,按政策规定办理相关提取业务。(暂未实现线上办理业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办理购房提取后与卖方解除、确认无效或撤销所购房屋买卖合同的,提取人必须在办理相关手续前将所提取金额退回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人拒不退回提取金额的,按照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处理,中心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对已使用款项进行追回,保障资金的专款专用。

第三十三条 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中心要将其列入住房公积金失信名单,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式予以惩戒:

对个人较重失信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式予以惩戒:

(一)通报有关单位;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暂停其3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四)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纳入个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个人较重失信信息有效期3年;

(五)移送司法机关;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对严重失信的个人,根据具体情况可以依法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方式予以惩戒:

(一)通报有关单位;

(二)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三)暂停其5年内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

(四)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共享平台和自然人信用信息查询报告,通过“信用连云港”网对外公示,失信名单有效期5年;

(五)移送司法机关;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或操作流程。本细则条款遇国家政策调整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连房公积金委〔2010〕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政策解读





附件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政策解读

一、修订背景

我市《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连房公积金委〔2010〕1号),已经实施了10年,这期间,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市政府等上级部门根据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需要陆续出台或修订了一些政策规定,中心也同步做了调整。为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制度,中心对提取管理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新版实施细则吸纳了近年来我市出台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新政策,同时根据上级要求,规范、调整、归并和删减了部分提取项目,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进一步规范升级打下了基础,是实现服务更优化提质,资金更安全增效,保障更公平有力的具体手段和重要保证。


二、主要内容

(一)细则“第四条”购买自住住房的,是指符合提取政策规定的职工用于自住需要发生真实交易行为的购房。为了防止使用住房公积金炒房投机,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的,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的,直系亲属之间买卖住房的,赠与、继承、互换和互购住房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二)细则“第五条”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账户封存半年后,仍未在本市就业的职工可以办理销户提取住房公积金。若在本市再就业的职工,由原单位办理转移手续。缴存职工在异地再就业的,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在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将本地住房公积金转至异地接续。

(三)细则“第六条”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提取。职工同时有公积金贷款和商业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资金只能用于偿还本地公积金贷款,在本地公积金贷款还清后才可以申请偿还异地公积金贷款或商业住房贷款。

(四)细则“第七条”同一行政区域是指市区(不含赣榆区)、赣榆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的各自所辖行政区域。租赁房屋包括租住保障性住房(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产权属政府的保障性住房)、直管公房以及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用住房等情况。

(五)细则“第十一条”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异地公积金贷款,仅限主借款人及其配偶办理。共同借款人为父母、子女等其他家庭成员的,不在提取政策使用范围。

(六)细则“第十二条”通过市场租赁方式租用住房的,依据《2019年我市市区二季度住宅租赁月均价报告》公布我市市区住宅租赁月均价为16.78元/㎡。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根据职工家庭成员人数限定为:一人户60㎡、二人户90㎡、三人及以上户110㎡,按照提取上限为连云港市市区住房租金均价×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测算,依此确定的租房目前提取最高限额为一人户1007元/月、二人户1510元/月、三人及以上户1846元/月。

(七)细则“第十七条”职工退休提取的,为落实放管服改革、简化证明材料,对于男职工年龄满60周岁、女职工年龄满55周岁的,单位账户已封存的无需提供退休证明材料,可凭身份证直接办理退休提取。

(八)细则“第二十条”职工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柜面办理还商业住房贷款登记,要求主借款人必须到场,是为了核查商业住房贷款行为的真实性,中心需要通过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系统进行核查,根据人民银行征信管理办法的要求,被查询人必须签字授权,查询人才能有权查询申请人的征信信息。因此柜面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和还商业住房贷款登记,主借款人必须到场,提供本人身份证,书面授权中心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

(九)细则“第二十四条”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因突发重大疾病事件造成家庭重大困难提取的,重大疾病范围包括:原发性恶性肿瘤(不包括原位癌)、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急性出血坏死性胰腺炎、脑中风死亡或所致永久性功能障碍、异体重大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除供体)、开胸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术、开胸冠状动脉搭桥术、颅内肿瘤开颅手术、开胸或开腹主动脉手术、原位癌(病理诊断)、交界性肿瘤(病理诊断)、系统性红斑狼疮性肾炎、心内膜炎、再生障碍性贫血、良性脑肿瘤、骨髓纤维化、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昏迷、因病永久不可逆双目失明、因病永久不可逆双耳失聪、流行性乙型脑炎、运动神经元病、介入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术、主动脉支架植入术、眼角膜移植术、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共二十八种列名病种。

(十)细则“第二十六条”离婚共同财产分割的,提取方式分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受益方在中心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直接转入受益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二是受益方在中心没有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的,应按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先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再按上述流程将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受益方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受益方因离婚共同财产分割转入的住房公积金,在符合《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提取条件时可以申请提取。

三、执行时间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连房公积金委〔2010〕1号文件同时废止。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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