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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有关规定的通知

  • 时间:2018-02-26 15:12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

为完善城市既有住宅使用功能,提升既有住宅居住品质,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服务民生积极作用,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指导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18号)文件精神,现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取条件。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出资增设电梯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

二、提取额度。出资增设电梯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合计金额不得超过增设电梯费用中每户实际分摊金额,并且提取上限按照实际出资额与同梯号全体产权所有人平均出资额×楼层差系数的孰低原则确定。楼层差系数2-3层为1,4层为1.1,5层为1.2,6层及以上为1.3。

三、提取时限。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电梯使用注册登记之日起6个月内。

四、办理流程。出资增设电梯的产权所有人应提供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程决算评审报告、市(区、县)建设行政部门验收合格文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电梯使用登记证书、增设电梯个人分摊费用明细表(经同梯号全体出资增设电梯的产权所有人确认)以及房屋不动产权证、增设电梯个人缴款发票、身份证、本人银行借记卡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经审查可以办理的,应在“增设电梯个人缴款发票”上加盖住房公积金已提取字样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起扫描留存办理。如对收件的材料需进一步核查的,可以进一步核查,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需要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应与其产权所有人一次性办理,并提供户口簿或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及其本人银行借记卡。否则不予办理。

五、出资增设电梯的产权所有人及其配偶有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能办理该提取业务。

六、本通知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7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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