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使用居住证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
- 时间:2018-09-21 14:50 来源:市公积金 阅读次数: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81号)精神,从2018年9月1日起,在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可以使用居住证代替通行证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录入证件号码采用居住证登载的“居民身份号码”;未取得居住证的港澳台同胞仍可使用通行证办理。
港澳台同胞如果在我市已经以通行证办理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在使用居住证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前,应先将首次设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时以通行证设定的“身份编号”变更为居住证登载的“居民身份号码”。
除此以外,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继续执行《在连就业的港澳台同胞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连房公积金〔2018〕26号)的规定。(政策计划处 胡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