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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 分别被罚1万和5万

  • 时间:2020-05-18 08:24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一单位不为部分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另一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分别受到相应的处罚。近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两家因违反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分别给予1万元和5万元罚款。

时间还要回到2019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接到职工李某投诉,称其单位--赣榆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于是上门调查取证,发现李某投诉属实。2019年7月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下发《催建函》,要求该单位根据《住房公积金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规定,即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转移手续;2019年9月26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2019年10月23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发《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告知书》。

今年4月30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向该单位送达了《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公积金赣罚〔2020〕001号):因赣榆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其行为已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四、十五条规定。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连云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二、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与此同时,赣榆某专业学校未为刘某某等10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其行为已违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连云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二条一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4月30日,中心向该单位送达了《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公积金赣罚〔2020〕002号)。(法规稽查处 胡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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