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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州分中心对辖区内未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下发行政处罚决定

  • 时间:2020-08-31 08:25 来源: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阅读次数:

近日,职工孙先生向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海州分中心提出维权投诉申请,要求连云港基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为其补缴在职期间应缴未缴的住房公积金。

海州分中心受理孙先生投诉后,开展了前期调查工作,在初步掌握情况后,及时立案调查,经核实并根据已经获取的单位资料、个人资料、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单、银行交易流水明细单、住房公积金个人明细账等证据后,确定了基石公司2013年7月至2020年5月未为职工孙先生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事实。连云港基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受连云港和海油品运输有限公司委托,派遣职工孙先生至该公司工作,连云港基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属用人单位,连云港和海油品运输有限公司属用工单位,连云港基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负责承担孙先生所有在职期间的工资福利等职工薪酬。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手续”。海州分中心遂向基石公司出具《限期整改通知书》,告知该公司在规定时限内为投诉职工孙先生开户并补缴住房公积金。由于基石公司未在《限期整改通知书》规定之日内整改到位,海州分中心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告知书》并送达基石公司,然而,基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陈述申辩或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也未履行义务。

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暂行办法》的规定,海州分中心向连云港基石人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连云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其处以人民币壹万元罚款。

在此提醒所有符合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缴存住房公积金,尽享住房公积金普惠政策。(海州分中心 惠志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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